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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2周岁。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为我市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本市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1.15平方米的70%以下,即不足22平方米(含)。
(四)以前未申购过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过单位福利分房或单位集资建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2平方米(含)。
(五)城市重点工程、城建三年计划、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失地农民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提供安置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