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可以同时供职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吗?
可以同时供职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吗? 无名县南正农村信用社湖高代办站代办员程某同时为无名县南正农村信用社和建设银行无名县支行代办储蓄业务。从1992年至1994年期间,程某利用“建行储蓄存单”加盖“无名县南正农村信用社湖高信用站”业务公章及代办员程某的名章的形式吸收存款,用于私下放贷。后事情败露,程某携款潜逃。众多的储户为了追回存款,将南正农村信用社和建设银行无名县支行诉上法庭。两被告均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vv2142(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1-06-08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