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谁该为两个孩子的溺死负责任?这责任怎么划分?
谁该为两个孩子的溺死负责任?这责任怎么划分? 2011年6月3日星期五下午4点左右,江西省修水县渣津镇司前中心小学2名14岁少年溺水身亡,事发的时间本应该是学校上课的时间,但是由于学校无缘无故放假,家长并不知情,且只有这两个孩子所在的6年级一个年级放假。孩子吃完午饭相约一起去 学校打球,打球打热了后就一起去河边游泳,同去的有三个人,那第三个孩子脱下衣服觉得太冷了就没下河,其实当天上午还下着雨,下午出了一会太阳,穿外套都还会感觉冷,倘若学校没有放假孩子们就不会去打球更不会去游泳,更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现在事情已经发生第4天了,2位少年的遗体目前还未安葬,只因为校方认为他们只承担过失责任,不承担主要责任。彼此不能谈妥赔偿金额。请各位好心的律师多指点,到底谁该为两个年轻的生命负责任?两孩子都是家里的独苗,作为家人的我们实在是痛心,可我们除了说我们的孩子就是因为放假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之外,却没有更多言词。拜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无限的怀念(江西-九江)
提问时间:2011-06-07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