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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转业安置后,单位上不执行国家安置政策

转业安置后,单位上不执行国家安置政策 我叫李春峰。 2005年4月转业到山东省聊城地区东阿县。由于东阿县政府官员法令意识淡薄,相关法规条例执行不力,使我至今未能得到有效安置。恳请律师帮助我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安置政策,为我讨一个公道。
在部队服役期间,我荣立三等功1次,4次被评为优秀士兵,9次受到嘉奖奖励。 2006年5月,我在东阿县退伍士兵安置考试工作中,考取了全县第一名的好成绩,被分配到东阿县建设局。但东阿县建设局变相拒绝接收,安排我上班后至今没有落实国家安置政策。
报到时,原东阿县建设局监理公司王成海经理说:“你来可以,试用期每个月150元的生活费,其实,给你150元对企业来说也是多支出的,因为你不懂专业,不能给企业创造效益。”我问“试用期多长时间?”王说“不好说,看表现,可能半年,也可能一年。”我不能接受这个结果。无奈我找建设局办公室,找局长李成伟同志反映情况。李局长给王成海打电话,让他接收,局长让我再回监理公司找王成海。结果王说:“你不能说我不接收,我接收,你来就行,一个月150元的生活费我不是给你说了吗?”我不满意这样的安置结果,继续去找建设局李局长。最终,在李局长的协调下,监理公司答应只要我上班,每个月给我300元的生活费。
在农村我没有自留地,一家三口人的生活,全靠我一个人外出打工维持。到现在,政府也没有给我一分钱的生活补贴,生活非常拮据。自2007年1月起,我就按照有关程序,多次向东阿县委、县政府、民政局和信访办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如实反映东阿县建设局变相拒绝接收我的实际情况,但东阿县委、县政府漠视国家法律尊严,仍然不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他们官官相护,相互推诿扯皮,像踢皮球一样把我踢来踢去,至今国家安置政策未能落实。如何安置退出现役士官,党和国家及山东省政府早有规定:
1、《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1999-12-13发布 1999-12-13实施)和《兵役法》56条第3款规定: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等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由于单位变相拒收,直到2010年12月9日,通过种种努力,才能上班。但上班后,单位不落实国家政策,不给我补交“五险一金”,也不补发工资,我的生活非常拮据。做为一个受党教育多年,有着十多年党龄的党员,为了参加工作,我费尽周折。我真的不明白,国家政策在一个县级政府那里,怎么如此的难以落实。我只能拿起法律武器,为我讨一个公道。
我的要求是:
1、按照国家政策,把我在待安置期间政府应该发放给我的生活补助和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标准及时发放到我手里。
2、退役后到接收单位上班前这个时间段的“五险一金”由政府或接收单位补齐手续并交费。
3、我的工资执行单位同工龄工人工资水平。
上述情况,如有反映失实,我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dlich……(山东-聊城)
提问时间:2011-06-07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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