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门面在租赁合同内房屋补拆迁,租赁人是否有权要求补偿损失?
你好,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租户不是被被征收人,所以,其上述第(二)(三)项损失应该依照双方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