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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来我们合股经营了一家餐厅,因意见不统一所以拆股
律师您好: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来我们合股经营了一家餐厅,因意见不统一所以拆股 律师您好: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来我们合股经营了一家餐厅,因意见不统一所以拆股,经协商后我向其他股东写了欠条与借条。一段时间后因他们未按合同内容行使他们义务,所以通过法院调解付给借条人股份百分之六十的款项给与结算,时隔三个月后欠条人又把欠条提交法院,而法院的判决是要我付百分之七十的款项给.予支付。我想请律师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湖南-湘潭)
提问时间:2015-09-30 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