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电脑的使用越来越普及,人们越来越少地使用手写字,于是出现了“打印遗嘱”。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还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指导性的意见。因此,对于打印遗嘱,实践中争论还是颇为激烈的。
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若立遗嘱人年事很高,无法自己亲手书立遗嘱,而是在见证人宣读了草稿遗嘱之后,亲自点头确认,之后请他人按照草稿遗嘱的内容打印一份,在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并由两名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这种情况形成的打印遗嘱的内容其实是遗嘱人自身听读和确认的内容,只不过是由于遗嘱人缺乏亲笔书写的能力,原应该由其亲笔书写的内容被打印出来,在见证人在遗嘱上亲笔签名且亲自出庭证明遗嘱形成过程的情况下,应当可以判定遗嘱内容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这样的打印遗嘱应该视为自书遗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