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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求楼下住户拆除自行搭建的窗户和阳台护栏,理由是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威胁我的家庭财产安全
我要求楼下住户拆除自行搭建的窗户和阳台护栏,理由是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威胁我的家庭财产安全 我要求楼下住户拆除自行搭建的窗户和阳台护栏,理由是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威胁我的家庭财产安全。虽然我庭审中多次强调潜在的隐患与威胁无需举证,但一审二审法院仍然均以我未举出证据证明安全受到威胁为由判我败诉。后期家里发生盗窃案件,公安机关勘察后认为盗窃分子由楼下护栏攀爬进入我家。这种情况下,我还能提起省院高法再审吗?能否追究一二审主审法官的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5-09-26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