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关于青岛快速路三期拆迁房继承问题
关于青岛快速路三期拆迁房继承问题 去年,青岛快速路三期工程涉及大量拆迁房屋,位于渤海路的一对已故老人留有两套住房(房改时以政策优惠价格买下产权,归属老人)在拆迁范围之内。老人有三子四女(一子已故,留有一个女儿,已成人),故亡时未留房产分配遗嘱。老人的一套拆迁房由大儿夫妇、长孙长期居住(大儿已退休,在外有单位分房;长孙已成人,未婚,无稳定工作,户口在老人在世时有“准备”地迁入),另一套一直由其小儿空锁闲置(小儿在外住单位分房,小孙已成人,未婚,无稳定工作,与其父母同住,但户口在老人在世时有准备地迁入)。
拆迁事件发生后,上述两子要各自继承一处拆迁房产,其他子女反对并要求领取拆迁补偿金平分,两方无谈拢余地而拖延下来。因两子分别私藏着拆迁房产的产权证(已故老人的),一直单独与拆迁办谈判,其他子女始终不知详情。今年5月份以来,从拆迁办获悉,准备按两子的要求给其补偿两套新房(货币补偿取消),理由是老人的两孙在拆迁房中有户口,无个人住房,属同住人,要保障其居有其所的权利。
请问:拆迁办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当前情况下,其他子女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讯腾悠悠(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1-06-02 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