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托运代理
托运代理 . 2009年7月至8月间,被告B公司因代理C公司出口货物的需要,委托原告A公司对出口货物的运输进行代理。截至2009年9月12日,被告因上述业务尚欠原告23829元人民币和10300美元。同日,原告传真给被告,确认被告B公司上述欠款由C公司承付。另原告在9月12日前,实际上就已收到C公司和货主支付的上述欠款中的人民币6000元及4700美元。同年12月16日,C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原告在该还款计划书上盖章予以确认,该还款计划书上载明:“对关于我方拖欠贵司的船运费 5625美元和人民币26329元一事,我公司承认并保证以下列的付款方式付清欠款……”同年12月18日,原告收到C公司支付的10000元。2010年3月5日,原告又收到10000元。 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间,原告与被告之间仍发生了一些货运代理业务。
原告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余欠款以及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间商检费用11900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vananh……(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1-06-02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