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的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经营状况恶化、欺诈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或改善经营状况后再为履行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商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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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经营状况恶化、欺诈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或改善经营状况后再为履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