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合同终止期限
合同终止期限 我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其中合同期是这样写的:从2008年五月一日至2011年四月三十日为初定,具休时间以XX开发区开发为准。。现新的村委成员说:合同到四月三十日到期,租金和合同要另行签定。我说你地无看到(具休时间以XX开发区开发为准)这句话吗?我份合同是到这开发区开发才算终止的。但他们现在说;按之前签的合同性质来看,这份合同只能算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现在同你双方面协商解决。
请问:合同中这样写:从2008年五月一日至2011年四月三十日为初定,具休时间以XX开发区开发为准。我坚持以开发区开发时才算合同终止期有无依据,他们说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说法对不对啊
请详细解答其中涉及的法律条文。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ang77……(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11-05-30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