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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9月原北票县法院在没有丝毫证据和本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強行判我为《強奸妇女》罪
1975年9月原北票县法院在没有丝毫证据和本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強行判我为《強奸妇女》罪 1975年9月原北票县法院在没有丝毫证据和本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強行判我为《強奸妇女》罪。刑期执行7年08天。并不准上诉,故至今仍为1审判决。主要情节、事由和明显存在着许多重大漏洞、疑点,写在《申诉书》中,不知是否可以寄给您,以便您斟酌,决策……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短信用户(辽宁-朝阳)
提问时间:2015-09-20 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