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年满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没有继续抚养的义务。故你前夫不需要对年满20周岁的女儿承担任何义务了。
没有的
法律的规定只保护18周岁的孩子上学问题,如果已成年的话,是父母协商处理的事情,也只是道义的约定。法院是没有强行性约定的。
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