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踏板车是属于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争议最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该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蓄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形式上认可了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辆,但究其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界定,关键在于设计最高时速,也就是说,对于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应从实质上进行认定,而不是形式上认定,如果电动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和相关的设计标准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已经具备了机动车的特征,就应将其认定为机动车辆,而不是认定为非机动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补大于20km/h”。第5.1.3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补小于7km。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时速为强制性条款,显然,陈某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而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规定:“轻便摩托车: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