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调解员的责任和违背自己意愿的条合法吗?
调解员的责任和违背自己意愿的条合法吗? 我在劳动局立案,某调解员负负责我的案件。我想问下,他明明知道公司欠我一个月的工资,他有责任帮我要过来吗?我已经没有现金了,我想让他帮我要过来公司欠我的工资,他说他也没有办法,他说人家不给怎么办,我只负责调解的。我本来立的是双倍工资,他说双倍工资他们肯定不会给的。现在有两个选择,一个是在他的指导下写个条(今收到某公司09。2。1--09。2。30的工资1600元整,从此不再追究某公司的工资问题。)这样你可以拿到欠你一个月的工资。还有一个选择是,你继续告,去申请仲裁,那个一般需要两个月的时间,有可能更长,就算你打赢了,人家公司改个名字,或者搬个家,你一毛钱也拿不到。你自己好好考虑一下吧,我当时一点钱都没有了。没办法我就了一个条,不过请大家看清楚。(今收到某公司09。2。1-09。2。30的工资1600元整,从此不再追究该公司的2资问题。)我把工写的2,看的有点像工,要不然没办法满过去,我也是没办法,你们说我这样做对吗,合法吗?他们有权让我写不再追究工资问题,我立的是双倍工资。那是违背我的意愿写的。我写在审请仲裁了,他们可以用这个条做证吗,懂的给我点意见,在线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508561……(北京)
提问时间:2009-07-22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