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
关于购买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关于购买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选定的“自动灭火装置”就行了生产,送货。被申请人验收后在同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产品报价清单”上签字确认。(见附件第 至 页)申请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把货物送到。货到后,被申请人验收并确认收货。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再约定的付款期之后申请人仍依照被申请人的请求第二次(2015年9月7日)去被申请人现场对货物的安装调试做出指导,在多次沟通后被申请人支付一万元货款,同时承诺在2015年9月11日之前付清所有余款。
被申请人在承诺的付款期内提出:CO2灭火药剂泄露检测的问题。申请人报价及合同中无“泄漏报警装置”不予提供,被申请人可另行下单采购。同时提出早起报价中含“泄露报警装置”但在与被申请人“技术人员和采购人员的多次沟通中”省掉报价单中多个项目其中包含“泄露报警装置”,(可提供相关往来邮件、附件及聊天记录)且此装置并不影响整套设备的正常运行及使用,产品说明书中提到对药剂泄露的检测为“拆卸气瓶称重检测”。
在多次沟通后被申请人同意采购“泄露报警装置”,但要求申请人先发货后下单及付款,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之前的付款信用拒绝先发货后采购,并要求被申请人先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被申请人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海婷00(上海-青浦区)
提问时间:2015-09-17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