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2011年3月30日在北京海淀仲裁院一楼立案
2011年3月30日在北京海淀仲裁院一楼立案 2011年3月30日在北京海淀仲裁院一楼立案,4月6日在一楼拿法律文书,4月27日在一楼19#窗口交材料并变更请求事项,5月13日在一楼20#窗口再次交材料,5月27日在三楼十庭上午10:20开庭,在庭审过程中仲裁员好像是是被申请人的辩护律师一样的发问,做不利于我的引导回答,该仲裁员女LX,其办公室在210室,本案应该于5月30日出判决书吗?
2011年5月13日在一楼20#窗口交材料时手机丢了。
2011年5月17日去石景山社保中心审计稽核窗口办理补办社保事宜,让北京京澳凯芬斯设计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补交2010年8月18日到2010年10月31日社保。
仲裁机构要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最长时效内做出公正裁决,是否说明其渎职?是否说明其带头违法?在鼓励无良无诚单位的违法行为?
如果我没有得到我应拿的工资,则我的个人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我的身份,我不是北京人,而是东北农村出身;二是我毕业的学校不是211工程;三是我没有钱;四是我的户口是非农集体户口,是因升学而迁出的;五是我在北京没有强而有利的社会关系,例如有权有势的亲戚;六是最重要的说实话。
我要是不能拿回我应该拿的钱,真实、诚信、良心在中国是不是应该根除?在教育中要教学生如何说谎、如何做恶?几千年的传统在中国当下的法律和机构面前是什么?法律和执法机构在保护谎言吗?立法基点和执法目的是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odeyu……(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1-05-28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