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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以土地纠纷为由,在我方正常伐木销售时强迫扣押我27000元做押金,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他人以土地纠纷为由,在我方正常伐木销售时强迫扣押我27000元做押金,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控告人:吕某福  性别:男  年龄:63岁  家住桂林市永福县罗锦镇**村
被控告人:吕A祥、吕B祥、吕C祥、吕D祥、吕E祥  五人均为男性,是五兄弟,住所均在桂林市永福县罗锦镇**村
控告目的: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控告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返还控告人被敲诈的钱财,保障控告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持家庭生计。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姓名吕某福,家住*,今年63岁。
 控告人拥有罗锦镇*村*山场约20亩的土地,1953年11月25日颁发的《广西永福县土地房产所有证40768号》证明该土地是控告人已过世的父亲吕*吉所有,承包到户后一直由控告人管理,2001年前,还曾经将茶籽卖给村里其他村民,该村民可以证实控告人对于山场的经营事实。2004年控告人在该山场上全部种植了巨尾桉,且有众多村民可以证实桉树确实为控告人所种。
2014年5月3日,控告人因为要偿还债务,且桉树已经成熟可采伐从新萌芽更新,便按正常的手续向林业站申请采伐。申请报告首先得到罗锦镇岭桥村民委员会批准,支部书记王德华批复:林地四至界限清楚,林地柴木无纠纷。
2014年5月5日,永福县罗锦林业工作站出具《伐区调查规划设计说明书》。
2014年5月13日,罗锦镇*村民委员会出具《林木采伐申请公示回执单》,内容说明控告人申请栏杆路(也写作阑干路)林场采伐林木经过村委公示栏7天(时间: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12日)公示,未有人提出异议。
2014年6月,林木的购买方开始修路准备按林业站的规划开始伐木,但永福县罗锦镇*村*屯21组的被控告人(吕A祥、吕B祥、吕C祥、吕D祥、吕E祥五人)编造控告人的阑干路北边山场土地属于他们所有为由,纠集大量人员对修路工作进行阻扰。
2014年6月20日,永福县罗锦镇林业站就被控告人阻扰修路伐木的事情进行调查并向控告人吕运福做了询问核查,由工作人员潘桂华做了笔录。控告人具有40768号土地证已能证明土地归控告人所有,且有长期以来的经营管理事实,被控告的五人并无土地证和经营事实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该林场归其所有,他们阻扰修路伐木的行为属于无理挑衅。
2014年8月13日,控告人向永福县林木材检验技术中心递交《木材检验委托书》。木材检验技术中心同意接受委托检验。同一天,罗锦林业站出具NO 0004085号《林木采伐作业证》。 之后,控告人按规定领取到00052566号采伐许可证,可以依法伐木。
控告人按规定向林业部分缴纳了伐木规划费用976元(收据NO3881583)、林业服务费1866元(发票号码00241185)以及桉树育林费3505元(收据NO02748884),总计缴纳费用6347元。
40768号土地证、控告人长期经营管理阑干路北边山场的事实等充分的证据已能证明该处山场归控告人所有,其他人无权占有。罗锦镇*村民委员会两次出具的证明更证实控告人和被控告人双方之间对阑干路北边山场土地并无纠纷,所以林业部门完全支持控告人的伐木申请,并批准控告人依法伐木。
2014年8月24日,控告人一方正常进行伐木作业,砍伐大概一半的面积后,被控告人(吕A祥、吕B祥、吕C祥、吕D祥、吕E祥五兄弟)再次纠结多人来阻挡运输林木的车辆、阻扰砍树的人员作业。    被控告人利用村委主任吕*红和村里管理林场的吕*生假意调解斡旋,仗着人多势众,强行无理要求控告人给被控告人一方两万七千元(27000元)做押金才给控告人继续砍树,并威胁说被控告人自己一方人多,不给钱就打控告人和控告人的妻子。 
控告人砍伐自己的这片山林卖掉目的就是为了还债,而且控告人先前已经依法向林业部门缴纳了六千多元的费用,如果不能正常把树卖掉,控告人必须赔偿给购买林木的老板高额的违约费用,总体的损失将是十分巨大的,控告人将无力承担。此时被控告人纠集其他人前来阻止伐木并强行索要27000元抵押金,就是趁机来敲诈和勒索控告人。  在被控告人的逼迫下,受到人身威胁的控告人不得已只能向被控告人支付了27000元押金,被迫在被控告人一方拟定的协议上签字按了手印。
被控告人一方却利用控告人年纪大,没有正常上过学,认识的字很少,且在受到威胁后头脑意识不清的情况下,逼迫控告人与其签署了不平等、不公正且带有文字陷阱内容的协议。含有陷阱的协议内容包括:以土地纠纷为由扣留控告人27000元押金,又将纠纷的处理时间限制为一年,超过一年,一半押金就属于被控告人一方。对于60多岁,且没有正常上过学的控告人来说,协议的实质内容他并不理解。而实际上,被控告人在阑干路整片山场连任何林地都没有,控告人拥有的阑干路北边山场和被控告人连纠纷的边都扯不上,就更不可能有相关的部门来处理,所谓的“协议”对于控告人来说就是欺骗。
被控告人一方以土地存在纠纷为借口对控告人进行恶意敲诈勒索,但被控告的一方无土地证明,无经营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控告人的阑干路北边山场属于被控告人。控告人与被控告人更没有土地界限纠纷(被控告人在阑干路山场根本没有任何土地林场),被控告人却仗着人多势众逼迫控告人签署协议,扣押控告人27000元押金的行为属于恶意敲诈勒索。    
2014年8月24日,被控告人一方对控告人进行敲诈勒索并强行要求签署扣押控告人27000元做押金的协议,当时虽然有林业站工作人员周*国,以及派出所两位工作人员等人做见证,但这几个人也只对协议做见证,目的也只是为了平息事态,不激化矛盾,并不能证明土地归属,也不能否定被控告人对控告人实施敲诈勒索的恶劣犯罪事实。

控告人一方能提供的证据见附页,包括:
(1)1953年《广西永福县土地房产所有证40768号》复印件  1份
(2)2014年5月3日控告人向罗锦镇*村村民委员会递交的伐木《申请报告》1份
(3)2014年5月5日桂林市林业设计院永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永福县伐区调查规划设计《说明书》复印件 1份
(4)2014年5月13日,由罗锦镇*村委出具栏杆路林地四至界限清楚,权属无纠纷的《证明》复印件1份
(5)2014年5月13日,由罗锦镇*村委出具的《林业采伐申请公示回执单》复印件 1份
(6)2014年6月20日永福县罗锦林业站出具的《林业行政处罚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   1份
(7)2014年8月13日永福县木材检验技术中心《木材检验委托书》复印件 1份
(8)2014年8月13日《林业采伐作业证》 复印件1份
(9)2014年8月13日 林业部门收费收据和发票复印件 1份
(10)2014年8月24日 在吕A祥等人强迫下签署的《协议》复印件 1份
(11)2014年8月24日 吕A祥签字按手印的《收据》一份


请问律师,根据提供的内容,此案件应该是土地纠纷还是敲砸勒索?可否以敲砸勒索罪控告吕*祥等人,证据是否充分。另外,如果控告,需要向生命部门提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nzim……(广西-桂林)
提问时间:2015-09-15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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