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家产继承问题,及父亲医药费问题
家产继承问题,及父亲医药费问题 家产透析:
(1) 共有两块宅基地, 一、 向前村南街七条2号,房屋3间,房屋产权人是父亲王守成;二、向前村南街11号,房屋11间,其中北房6间,东西厢房个2间半,该房屋没有产权证,正在办理当中,办理产权人姓名是王海龙。
(2) 奥克斯空调一台,电动三轮车一台,台式电风扇一台,电话机2部,脚蹬三轮车一台,21寸彩电一台,万年历一个,太阳能副桶一个,苏泊尔电磁炉一台,锅炉一台,免蒸木排子30多个,柿子树2棵,桌椅板凳床,锅碗瓢盆等。
(3) 69400128电话线一个。
(4) 种植土地共两块,承包地一块, 3亩左右,自流地一块,4分左右。
(5) 南街11号回廊红色大门一个。
经过:2007年3月,经双方同意分家,南街七条2号,归原告所有;南街11号归被告所有,因南街七条2号房屋是旧房(父母结婚时所盖)被告补贴原告两万元人民币,在原告翻盖房屋时,原告在南街11号,享有居住权,直到所翻盖房屋可以居住为止。
分家后原告就去福建厦门上班。
在2006年冬天原告曾给父亲买下2吨煤,1300元,当年因家中只有父亲一人(被告因之前法院判决要求赡养老人每月给老人养老费一事,搬离家中),煤并没有使用,2007年冬天,被告搬回家中,并把2吨煤用了。
2008年年初,父亲王守成生病,原告从厦门回到北京,原被告医药费,全部分摊,(其所有单据在被告那里);6月父亲因确诊为食道癌在顺义区县医院住院,其医药费以及护理费,共计15914.94元,(其中护理费400元,药费15514.94元)全部是原告承担,被告分文不出。2008年9月父亲去世,所留家产,全部在被告宅基地院内存放,被告在给原告房款补贴时说,父亲所有遗物全部归原告所有,药费则不分摊,经双方同意签字,其有第三者在场。在原告翻盖房屋时,被告强行拖走免蒸木排子30多个,院内柿子树2棵。2008年10月,被告想要父亲所留承包土地和自流地的经营权,将其原告殴打至伤,(被告之前曾多次殴打原告)并惊动附近村民,以及派出所民警同志;之后,被告强行种植土地。2009年4月底,因原告所翻盖房屋可以入住,去被告院内,想将其父亲遗物搬到自己院内,其有村长,以及中间人在场,被告说,该院内一根钉都没有原告的,将其被褥扔出院外,并拨打110 诽谤原告入室盗窃,经110民警同志调解散开。
其中,父亲所留物品内,空调,电动三轮车,等都是原告所买
诉讼请求:
1、 因被告并没有履行分家单上所说的赡养老人以及承担老人医药费等义务,(有父亲王守成在世时村委会所开证明为证)。要求两块宅基地重新分配,原告可以返还被告两万元的房屋补贴款,南街7条2号是原告所翻盖,理应归原告所有,南街11号该院内北方东数第三间及西厢房南数第一间(小,相当于半间)归原告所有,(有2004顺民初字第1433号判决书为证)并且在2004年8月10日,原告曾与父亲王守成签订赡养赠与协议,赠与人王守成自愿将位于顺义区马坡镇向前村向前南街七条2号196平米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并向前南街11号北房东数两间,东厢房北数两间赠与受赠人原告王海波,有协议为证,
2、 父亲所留物品内的空调,电动三轮车,台式电风扇一个,电话机一部是原告所买,理应归原告所有,发票为证。
3、 苏泊尔电磁炉是原告在福建省厦门市上班时所买,理应归还原告。
4、 万年历是原告结婚时所买,理应归还原告。
5、 南街11号红色大门是原告在买南街七条2号大门时一起买的,当时被告说回家给钱,至今分文未给,大门理应属于原告财产,应归还原告。
6、 69400128这个电话线,本是父亲王守成的名字,在父亲去世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过户到自己名下(被告当时已有一部座机)。过户之前一直都是原告交电话费,该电话线属于父亲遗物,理应归原被告共同继承,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销户。
7、 父亲遗物21寸彩电,太阳能副桶,桌椅板凳床,锅碗瓢盆,等均由原被告共同继承
8、 承包土地和自流地双方个一半种植权。
9、 父亲住院费要求被告承担一半4462.27元,(住院费减去报销费用在除以2)护理费200元,共计4862.27元。在住院报销中住院费共报销回6590.4元,在被告年初的父亲医药费报销中应有原告一半,均以报销单据为证。
10、 被告在原告盖房时强行拖走免蒸木排子30多个,要求被告返还。
11、 被告院内柿子树2棵,要求被告返还。
12、 2007年底被告所用煤2吨,共计1300元,要求被告返还。
请问我的这些要求,是否过分,起诉能有几成胜算呢,要怎样才能得到我应有的权利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uiji……(北京-顺义区)
提问时间:2009-07-21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