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丈夫婚姻存续期间私自在外借钱,借条是离婚后补的,但日期签在离婚前,离婚后所借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婚姻存续期间私自在外借钱,借条是离婚后补的,但日期签在离婚前,离婚后所借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的父亲在婚姻存续期间帮一个朋友(实为相好,但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的公司融资,隐瞒我母亲私自在外借了非常多钱,且钱都是直接打入这家公司的账户,利息也都是由这家公司直接发放给债主,但是所有的借条借款人都是我父亲来写,且我父亲和这个相好之间没有再明确其他借贷关系。后来这家公司经营不善,利息发不出,本金也退不出,因此惹来了非常多官司,但在这些官司出来之前,我的母亲就和我的父亲离婚了,但是法院依旧判这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有一笔非常蹊跷,债主是我父亲的同事杨峰,金额为75万,其中30万他在社会上借了一部分高利贷投入到这家公司,且当时并为和我父亲签任何借条,后来知道我父亲和我母亲离婚便要求我父亲补了借条给他,且落款时间有意写至离婚前。而那30万高利贷他无能力偿还,便让他的姐姐杨青代为偿还,但是杨青却要求我的父亲来写借条。后来杨峰以45万的借条,杨青以30万的借条将我的父母告上法庭,庭审中只有借条,并无银行流水,但是法庭依旧判这75万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判决过程非常简易不符合常理。当时我的母亲因为完全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并未上诉,但是后来理清其中的厉害关系认清其中事实,觉得案件判决有问题,目前还在两年申诉期,像杨青这样的,她事实是和杨峰之间有借贷关系,并不是和我父亲,只是让我父亲来写借条,这样的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而且这笔75万他们是拿不出任何银行流水的,这样能以有新的证据来进行申诉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59593……(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15-09-13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