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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社会保险法(2011.7.1日实施)中生育保险的几个问题

关于新社会保险法(2011.7.1日实施)中生育保险的几个问题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我目前没有参加工作,老公已经参加五年的生育保险,这样是不是就是说在他的名义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里需要什么申请流程吗?

(2)、我最近刚挂靠到一家单位参加了五险,其中也包括了生育保险。这会不会冲突?因为生育保险也有政策说要缴满六个月才能享受,我现在缴纳到生小孩不满六个月。如果必须要求无工作,我是不是需要解除挂靠。
我是浙江湖州地区的,预产期是9月底。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莫莫520(浙江)
提问时间:2011-05-25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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