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女儿现在两周岁,今天早上在幼儿园被其他小孩咬伤三处,到下午去接才告诉我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按实际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