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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交通追尾事故造成集装箱货物受损vip

货运车辆交通追尾事故造成集装箱货物受损 集装箱所载货物为一台原产挪威的农用机械,货物价值约为240万人民币。经船运抵达上海后陆运至河北廊坊 在天津境内被一货车追尾,造成设备毁损以及集装箱变形。交警判对方车辆全责。
此台设备有单独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货运险(免赔率20%)对方货车以及我方车辆均有保险。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是浙商保险(保险金额100万)。设备抵达目的地卸货时 设备卖方驻国内代理商工程师对设备毁损状况做了记录跟评估(所需更换配件价值约为30万人民币;折旧率约为30%,折算约为70万),同时对方货车所属浙商保险委托了第三方公估公司做了现场定损,但是据浙商保险所说定损报告还没有备好,需我方工程师先行提交我方毁损纪录以及工程师评估报告。
请问我方是否直接提交工程师评估报告以及毁损清单给浙商保险并请求赔偿 还是提交给我方太平洋保险公司比较有利我方?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东医0105(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5-09-09 15:31
已有1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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