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临时用电是否违约?
临时用电是否违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承诺与对商品正常使用直接关系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水、电、组团道路与房屋同步交付使用。2、有线电视线路、燃气线路、电话线路与房屋同步交付使用。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附件上关于设备标准规定电得标准为“一户一表,电表出户".现在房屋交付使用已经快两年时间,其它设施如燃气、水、有线电视等都在交房时就已经出户。但唯独用电,我们至今用的电还是临时用电,开发商没有为我们办理市政用电。开发商也为我们安装了电表,但每次收电费都是物业收取,也没有正规的用电发票,只有物业开具的收据。我觉得他们这是擅自转供电的违法行为。请问,开发商这样做算是合同违约吗?w我们能否要求他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笑看人生雨(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11-05-21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