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官司中护理人员是个体户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是什么?受害者的营养费如何算?
交通事故官司中护理人员是个体户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是什么?受害者的营养费如何算? 我是一个个体户,在县城独自经营一个店铺长达11年,去年12月4日我四岁不到的儿子出了交通事故右胫腓骨粉碎性错位骨折住院,2011年4月6日到市里鉴定为10级伤残,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我是护理人员,我差不多关门停止营业护理孩子到鉴定前孩子基本能行走止,到鉴定前一日一共护理天数为124天,我向法院提供我的工商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我是否可以按照规定里的有收入但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请参照所在地相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124天的护理给我呢?就是按照云南上一年度的批发零售行业的平均工资46496/365X124=15795.9元这样计算,请熟悉的朋友看下我的要求合理吗?还有我还需要向法院提供什么证据证明这个请求的。我们这里现在税务从03年非典时期开始对规模不大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个人税到现在,我们两税证件齐全都没纳税,保险公司非要什么完税凭证还说超过2000块一个的都要提供,像我们这样请求按照相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的,还需要提供完税凭证吗?就算国家征税,工商户他也是一个统一的大概完税不能体现实际收入啊。
营养费保险公司直接说没有,但是云南《2009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款、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中第 10条:营养费除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病情需要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赔偿。但经治疗医院出具证明作为辅助治疗的营养费,应予赔偿。”之规定,本受害人属于年幼者,应当予以期限同护理期一样的124天的营养补助,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营养费124天X20元=2480元。这样要求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卢孝林(云南-曲靖)
提问时间:2011-05-21 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