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结婚10年。最近,我发现丈夫在外和人同居了。我现在想和他离婚,请问我是否可以向他提出精神损害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一方在夫妻婚前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同居,最终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关于过错责任,一般来说应该分为两部分,一是构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的责任承担,二是仅构成一般过错的责任承担。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具体的赔偿标准则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主要是通过对双方结婚时间、侵权的具体情况、造成损害的结果、过错方的经济因素等多方面考虑,一般的赔偿金额在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
若过错方尚未达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程度而仅须承担一般过错责任,那相应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呢?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做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就此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这只能依靠法官根据每个案件的特殊性灵活地掌握与判断。
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对于无过错方的赔偿一般会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和范围内。若无过错方对于损害赔偿的要求过高,则可能会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