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养父母相继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我是他们唯一的养子,他们去世时没有其他的孩子,也没有父母在世。但
我国《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1998年11月4日曾进行修改。根据现行《收养法》第九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是,因您在被收养时《收养法》尚未正式公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而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又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应依法保护;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因此,从您的情况来看,您和您养父母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是可以成立的。在此基
础上,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您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