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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改制企业,2013年股权以一比十转让给社会自然人,其

我公司是改制企业,2013年股权以一比十转让给社会自然人,其 我公司是改制企业,2013年股权以一比十转让给社会自然人,其作为扣缴义务人扣了我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后来以百分之七点二交税,剩余部份已退还,但我在税务局开具完税证明后发现,他按我从未得到的工资和奖金按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三交税,而我实得的一比十的股权转让所得的股金是按一比四交纳的百分之二十税收,请问这是否是虚假申报,是否是偷税漏税,望尽快答复,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四川-宜宾)
提问时间:2015-09-01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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