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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公安机关的车辆失窃立案书,能否成为“不明去向”车辆损害赔偿问题的认定依据?

公安机关的车辆失窃立案书,能否成为“不明去向”车辆损害赔偿问题的认定依据? 我和前女友关系好的时候,一直在使用她的机动车(另一把钥匙由她掌握)。分手后,因同居期间费用分配不清等问题,车一直未归还她,她也未明确提出让我返还车子。2013年8月,车子突然去向不明,前女友对此态度反常,矢口否认是自己开走的,同时拒绝和我去公安机关申请立案,消极对待警方问询、含糊其辞。2014年3月,公安对此案件以车辆“盗窃”立案。不久前,前女友以我侵占其财产为由对我起诉,要求我返回她的车。我能否以该机动车“去向不明”,不能确定是否由其转移为理由进行答辩应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詹姆斯上将(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5-09-01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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