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婚姻餐饮纠纷
婚姻餐饮纠纷 我于2010年5月前后订的我们这边一家酒店举行婚礼,婚礼在10月26号举行,婚礼前由于酒店方过失订了俩家同一天同一地点举行婚礼,要求我方变更婚礼时间,由于请帖以发,所以不能更改婚礼时间,之前也有一份书面协议,我让酒店想办法解决,举行婚礼当天,之前约定好的拱门礼炮根本没有,举行婚礼延时30多分钟应该是11点58分结果到12点30多分才开始,举行婚礼前已付酒店2万订金,婚礼后由于以上原因我拒付剩余款项,大概一万左右,婚礼后给我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名誉上的损失,下面是我跟酒店签订的协议
甲方 孙
乙方 三城国际酒店
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内容
1.举行时间 2010年 10月26日11时58分
2.婚宴举行场所 莱山区三城国际酒店
3.婚宴越25桌 每桌10人不清点人数
4付款方式,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婚宴订金人民币2000元,婚礼前一周乙方向甲方支付婚宴总额的百分之50作为甲方采购原料用款,婚宴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结算清单,乙方在婚宴当天向甲方付清所有款项。
5.乙方举行婚宴时,自带酒水或酒店提供的批发酒水甲方不提供任何票据。
第二条 义务
甲方义务 甲方向乙方提供整洁优雅良好的场所
2 照双方的约定事宜和饮食要求提供安全免费服务
3 自带酒水或甲方提供酒水 进货价一律不收任何费用
乙方义务
1 按照协议事项及时向甲方付款
2 文明就餐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如果擅自变更婚宴时间,甲方除退回乙方订金外,再像乙方支付订金的5倍作为赔偿 (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2 乙方如果擅自变更婚宴时间地点,除2000元订金作废外,还应向甲方缴纳订金数额5倍作为甲方损失费乙方在婚姻当天不按规定付清所有款项,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所欠金额的百分之三做为滞纳金。
4 合同生效 :本协议签字盖章生效后 本协议一式俩份 甲乙双方各一份
这个协议是在不知道还有一家结婚也在这个酒店才签订的
完全是因为酒店负责人遗忘俩家结婚时间所致
他现在起诉我要求我付清剩余款项
我想跟律师咨询一下 像我这样的情况我应当如何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赔偿我精神损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lains……(山东-烟台)
提问时间:2011-05-18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