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一份场地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
一份场地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 合 同 书
甲方:太原市小店区新城村民委员会
乙方:太原市金星食品厂
为发展小店区经济建设,根据市场需要、经甲乙集体讨论通过由本村村民李承龙(乙方)自行投资兴办金星食品厂,厂址在新城东侧,约5000平方米场地。正文此处略去。本合同期限为50年,从1999年1月1日至2049年12月31日。乙方对该厂有子女继承经营权利,但双方不得将土地使用权用于银行贷款抵押,不得对外转手。
甲方:盖章(村委会) 乙方:盖章(太原市金星食品厂)
法人代表:张XX 法人代表:李承龙
问题1:由于乙方经营不善亏损,乙方打算不做食品厂了,法人想注销此食品厂请问如果此食品厂营业执照注销以后此合同是否还有效,李承龙是否还能继续使用该场地?他的子女对于这片场地是否还有继承权?
问题2:李承龙想把这片场地转租出去。在跟个人或者企业签订转租的合同书时,是用金星食品厂的名义签订,还是个人的名义签订?用哪个比较好?为什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tntx(山西-太原)
提问时间:2011-05-17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