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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赔偿无理拖延二十年没有办理房地产证,经济损失和利息

要求赔偿无理拖延二十年没有办理房地产证,经济损失和利息 我于一九九二年我们住的老房屋被改公司拆迁并且赔偿原有四十平方面积,我也重新增购八十多平方 我于是把购房款和所有和一切的房地产税费都付清,经过这二十几年来多次催找他们要回房地产证,但是他们都是说我的拆迁的老房屋是由三家人居住的,土地是共有的,属于遗留问题,必须候等有政策来了就通知我们来办理,于是我们就这样给他们拖到去年,无可耐何我直去找国土局局长,结果我是可以办理的是他们故意不办理而且就这样拖延的,在他们的上级压力下现在在办理,而且所费用是比以前多了,所以我是不同意的,也不是我过错所导致的,而且要他们故意造成就要他们自行陪付,他们不同意,而且把税款退还我自己去交付,要我自己陪付,所以我清问是不是要我陪付,合理吗?我该不该要他们赔偿,他们到现在连发票还没有开啊 这样是不是属于偷漏税?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吴玉青(广东-汕头)
提问时间:2011-05-17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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