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去年与公司签了合同,但合同里面没有关于保险的条例,而且也没有给我们买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你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以用人单位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提前五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你可以以未办理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建议您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保险待遇是强制缴纳的。
你好,有权力
你好,可以申请仲裁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