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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政府行为该怎么办

政府行为该怎么办 申诉书
申诉人:郑州市上街区中州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武泽民,厂长。
一、 申诉请求事项:
1. 请求立案复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01)上经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撤销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01)上经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 事实和理由:
1. 关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借(贷)款纠纷一案于2001年11月15日在上街法院进行了调解,由于申诉人当时对法律知识不懂,更不知调解是咋回事,更有害怕心理,所以就稀里糊涂的达成了调解协议,致使造成今天的严重后果,使我走上了长达8年之久的上访路。后经多次咨询有关法律专家得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01)上经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是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属无效调解;因此请求立案,依法裁定撤销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01)上经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
2. 借(贷)款合同无效:
1993年5月20日被申诉人与申诉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期限是从1993年5月20日至1996年5月20日,贷款金额60万元人民币,使用期限为三年,而被申诉人给申诉人的转款时间为1993年6月2日,并不经申诉人同意,单方做主扣除申诉人原借款15万元,实际转款45万元。以上事实均证明被申诉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事宜,违约在先,应视为无效合同。
3. 被申诉人不具备贷款资格:
(1) 早在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全面履行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和撤并......”然而,被申诉人郑州市上街区财务开发公司却是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
(2) 1994年8月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的、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和干预审批。”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的经营金融业务。”然而,该财务开发公司明知故犯,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批,没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而又明目张胆地进行金融业务活动,并且擅自违反规定,以高息贷款。因此,被申诉人向申诉人贷款并按年利率21.5%向申诉人索要利息112’1774元是违法的。
(3) 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同年7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的方案》,其中指出:“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均属非法金融机构......”“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均属乱办金融业务。
三、 企业之间的借款是违法的:
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同属企业,《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贷款管理第61条、73条特别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以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拆借资金,企业之间的借款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调解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所以应予以撤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应当立案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申诉人向申诉人非法高息贷款符合当时的政策为由,驳回了申诉人的再审申请。荒唐,哪有这样的政策!法律的尊严决不容践踏!敬希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再审。
此致
       具状人:                      
郑州市上街区中州机械厂
                                               2010年12月20号   
以上情况,在多次上访过程中我多方咨询律师都说是政府行为,却不能提出有效办法解决。在此案件中我怀疑主抓上街财政工作的副区长黄钫也存在失职,渎职。但是却不知道该如何反应问题,请各位律师给予帮助,指点。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typtk_……(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1-05-16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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