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单位服装费押金的问题
关于单位服装费押金的问题 我于2008年11月28日经朋友介绍到市城管部门工作,当时交纳服装费押金2000元,对讲机押金500元,并开具了两张押金条,上面注明服装押金2000元,对讲机押金500元,这个钱领导并没有明确规定是退还是不退,员工也不是很清楚.试用期是两个月,在08年12月底,单位为我们量好了衣服,每个人春写秋冬衣服都有一套。这时候单位好像先发的衣服,也好像是先签的合同,具体忘记了,应该是先签的四年的合同,合同上注明,服装费押金2000元如果干不到四年的话,押金就不退了,因为衣服都是量身定做的 。到09年7月份,我申请辞职了,单位领导也同意了,对讲机押金退给我,但是服装费却一分也不退,因为我没有干够四年。我咨询了当地的社保部门,他们认为有合同在身,所以这个钱不是很好要,让我准备材料提出仲裁,我想请问各位律师朋友,我这种情况应该依据劳动法第几条来要求单位赔偿我押金,这个钱好要么?提出仲裁的意义大不大,仲裁应该怎么填写?在区城管执法局里他们和我们同样的一套衣服服装费才1400元,而我们单位服装费却2000元,押金条上他注明的是服装押金,并不是服装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没事就好啦(山东-德州)
提问时间:2009-07-16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