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因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提供担保的数额都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