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外甥张被一个个体老板雇佣去为黄海造船厂冲刷船体。09年晚和老板一起加夜班,老板开升降车,张用喷水枪冲刷船体,二人同在一个大约3平方米的吊台上,正在干活时,老板忽然听见张“啊”的一声趴下了,老板刚想伸手拉他,却不想手被吸过去,赶紧使劲收回手,并大喊“电!......”,等下面的人把所有的电都掐断了,吊车放下来,发现孩子已经不行了,120过来后宣布电击死亡。张在老板那只干了三天临时工,没有上保险。个体老板是一个有营业执照,有独立的法人代表。工作地点是在黄海造船厂里面,用设备和电全是厂方的。
请问各位律师
1、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2、如果是“安全生产事故”,我们应该向谁索赔?
3、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1条规定,我们是否可以得到“工伤保险补偿”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4、个体老板说没有钱,我们该怎麽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活着就好(山东-威海)
提问时间:2009-07-15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