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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咨询

民事诉讼咨询 本人与郭某某(女)与2010年4月份认识,并与2011年2月中旬其答应作我的女朋友。郭某某提出要笔记本电脑,2011年03月05日我将笔记本电脑借给了她,并告诉她电脑里有重要资料妥善保管;随后几天其又提出要帮她买东西,2011年03月17日带她到市里和欧尚超市买了 1733.97元的衣服、首饰和日用品等。
  2011年03月28日郭某某告诉我,说她的手机丢了,向朋友借1600元买了一部OPPO手机,将我的笔记本电脑给她的朋友抵债了)我让她把电脑要回来她却说:“不知道她朋友的下落,只是厂里同事辞职的同事,连叫什么都不知道,只在一起住过几天而已;自己现在去了扬州江都了,以后不回无锡了,我们只是普通朋友至于这样吗”。 我于当天下午打电话到郭某某单位证实,单位说她并没有辞职。之后通过QQ联系多次要回东西都无果。

目前手上的证据有:
1.电脑销售合同、说明书、保修手册和维修记录单
2.信用卡刷卡记录
3.QQ聊天记录
4.手机通信详单

请问
1. 我要回电脑(购买于2008年10月28日/ 6000元) 和 买东西的钱(1733.97 元)希望大吗  ?

2.希望大家能多多指教 


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orld8……(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1-05-13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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