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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金和劳动合同

关于经济补偿金和劳动合同 关于经济补偿金
本人1990年进入国企工作,1995年没有上班自己出来做事,2000年跟厂里解除劳动合同(由父亲代签字),当时领了下岗证和失业保险金每月200元共领了24个月。
今年我才得知2000年解除劳动合同时厂里还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我一笔经济补偿金,应该按照我10年工龄×全厂月平均工资500元左右计算,一共5000元左右,这笔钱单位这11年来都没有告知我去领取,现在我准备向厂里要回这笔经济补偿金。
现在国家政策规定国企跟职工算断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应该是按照工龄×每年7500元发放。但厂里现在跟职工算断只按照每年2500元给付,悬殊太大了,职工都在跟厂里闹得很利害。

我现在有如下几个拿回补偿金的方案不知道能不能成立:
1,我2000年的这5000元补偿金到现在已经有11年了,我认为厂体里应该按照国家目前的生活标准发放给我,最低也要10年工龄×2500元,一共是25000元。
2,2000年虽然签了劳动解除合同,但厂里一直没有尽到给付补偿金的义务,那么我认为这就没有跟厂里彻底断清关系,我应该还是属于厂里的职工,那么就应该按照到现在为止21年工龄×2500元给付补偿金,一共是52500元。
3,2000年的劳动解除合同不是我本人签的字,是我父亲签的,我也没有任何的委托书给他,我可以否认合同的有效性??我本人没有跟厂里签过解除合同,那我就更应该拿到更多的补偿金了。有个问题我不太明白,当时我领了下岗证拿了失业保险金,是不是就代表跟厂里彻底的没有关系了呢,有的人说下岗并不表示跟厂里彻底的解除了关系,只能说明我暂时下岗了。更何况厂里一直都没有给我经济补偿金,义务都没有尽完,怎么能算是跟厂里彻底断了关系呢?我现在还算不算是厂里的职工呢?

                                                    2011年5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小龙女112……(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1-05-12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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