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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打成轻伤,公安局下达了行政拘留通知书后为什 么不拘留致害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我被打成轻伤,公安局下达了行政拘留通知书后为什 么不拘留致害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杨铁钳、、陈玉莲被杨利、杨拾、杨玉才、杨盛子、杨全才等人故意伤害围起来进行殴打,并在殴打过程中对杨铁钳、、陈玉莲使用了泥水刀、铁铲、砖头等凶器。整个殴打过程持续四分钟,杨铁钳被当场打昏外,陈玉莲也被打的满身是血,经茂名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部门对杨铁钳、陈玉莲做了伤情鉴定杨铁钳伤情构成轻伤、陈玉莲伤情构成轻微伤。拿到鉴定报告后,再次到被派出所提出抓人请求,却被派出所告知“需要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会依法办事”。此后,经过三次调解,均没有调解成功,杨铁钳住院一个多月,所花医药费、误工费等犯罪嫌疑人至今没有赔偿一分、一文。
调解不成后,杨铁钳及家属再次要求被当地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杨铁钳的合理要求却被被派出所久拖不决,直至2011年5月5日,杨铁钳再次到被派出所询问情况时才被告知犯罪嫌疑人杨全才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杨铁钳及家属严重不满被派出所对本案的处理方式和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理应受到刑罚处罚。作为办案单位应当对实施殴打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对案件进行侦查。然而,在伤情鉴定报告作出之后,派出所却迟迟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反之要求投诉人先和犯罪嫌疑人进行调解,此种做法已经是避重就轻,懈怠履行公安机关应有的职责。即便如此,在经过几次调解不成,连投诉人的医药费都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被投诉单位却仍然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已经属于严重不作为了。被派出所的不作为不仅使得杨铁钳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保护,更重要的是连赋予公安机关用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公权力也没有得到应有落实,可以说是该抓的不抓、该办的未办,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即使被投诉单位在2011年5月5日对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杨全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杨铁钳认为,这仍然是被派出所避重就轻的一种错误做法。犯罪嫌疑人当前丝毫都没有表达出悔罪态度,也没有对自己的犯罪后果积极采取弥补措施,更没有取得投诉人的谅解,派出所凭什么直接就对该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为什么不抓紧对其他几个重要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杨铁钳不禁要问,难道凶手真的就可以逍遥法外?
杨铁钳不愿意相信会是这种结果,更不愿意相信凶手真的可以逍遥法外。所以投诉人只有大胆向上级领导进行投诉反映,望上级相关律师及相关领导予以重视处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杨铁钳(广东)
提问时间:2011-05-12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