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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的我当年只有14周岁,有一天晚上去网吧上网借用他人身份证不给开网卡

2011年的我当年只有14周岁,有一天晚上去网吧上网借用他人身份证不给开网卡 2011年的我当年只有14周岁,有一天晚上去网吧上网借用他人身份证不给开网卡,当时就语言冲突了,之后我离开网吧大门一时生气用自己的拳头打烂了一扇玻璃大门并没前伤害到人,事后网吧人报警了,过后几天家人带我去公安局协调,当时协调私下赔大门玻璃的钱,事后在公安局录了指纹和拍照,几年后因当兵政审说我2011年有一起故意伤害他人害还是故意伤害罪,为什么当年只有14岁的我会留下案底而且是故意伤害他人罪,这点我很纳闷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5-08-21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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