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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新诚纺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新诚纺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该案判决有强词夺理之处,让人不可信。粗略看了该文,至少有两点可疑:一是任何人都知道,不管是什么商品都有保质期和保存期,存放时间的长短肯定对产品质量有影响,这是最起码的常识。而该判决书中却认同“5、存放时间对争议产品质量是否会造成影响没有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说明存放时间对产品质量不影响。”让人不可思议!
二是法院工作人员对产品的批号与批次的关系应该是不清楚的,原告利用了这点,做足了文章。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hhxzz……(湖南)
提问时间:2011-05-12 08:32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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