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后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后赔偿责任 对方驾驶摩托车(无交强险)直行,我骑电动车走斑马线过马路。对方避让不及与我发生擦碰后摔倒受伤,锁骨骨折住院,我轻微擦伤。交警责任判定对方主要责任,我次要责任。对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十级伤残(法医鉴定)等总费用4万六千余元,现要求我赔偿30%,1万3千余元,请问是否合理。
交警仲裁时提出电动车虽无保险,但赔付时应等同于交强险赔付条款,有无法律依据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wutiyi……(湖北-孝感)
提问时间:2011-05-11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