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诉
【1】2月份房租延期滞纳金是否要支付,需要你能拿出房东同意的证据出来。
【2】违约金的实际损失计算问题。
由于“房租”本身具有变化不定的特点而且本身不能作为货币单位。因此实际损失应当是以合同解除后该房屋可以得到的租金为标准,而不是以之前或合同约定的租金为标准,
【3】关于再支付3月份房租问题。
因为一审判决从3月31日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故而,在2011年3月31日之前,双方继续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因此,还是有必要支付3月份房租的。
【4】关于2万违约金问题。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一审法院已经自由裁量为3个月违约金了,是合理合法的。
3月份没有实际租赁使用,不存在支付租金的问题;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限,搬走后,房屋已经转让出租,不影响房屋的继续租赁使用,不影响租金的实际取得,故没有实际损失,不应当支付违约金。
案情复杂,需要的话,可以委托律师出具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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