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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纠纷一审法院判遗嘱真实有效 胜诉!原告提交二审 律师帮忙看下卷宗vip

遗嘱纠纷一审法院判遗嘱真实有效 胜诉!原告提交二审 律师帮忙看下卷宗 二审上诉书  
1.一审法院认定的书面凭条是乔xx本人自书所写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遗漏上诉人申请鉴定的项目。
2首先,一审法院遗漏申请人申请鉴定的项目,一审中上诉人一共申请了三项鉴定即1、对证明人:李xx的签字及日期的形成时间与其他内容的形成时间是否是同一时间及全部文字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2、申请对正文所书写的字与乔xx签名是否为同一人所写进行鉴定。3、正文及乔xx的签字是否均系乔xx本人所书写进行鉴定。对上述三项鉴定,鉴定机构仅对第三项进行了回复,遗漏另外两项内容,上诉人认为正文内容与签名是否是同一人所写是应当可以进行鉴定的,如果不是同一人所写证明这不是整篇内容均是一人所写的,至于是否是乔xx本人所写是上诉人申请的第三项内容。如果这份材料正文与签名非出自同一人的笔迹,证明该份材料非自书系虚假,伪造的。一审法院如此重要的事实给予遗漏显然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2.一审法院认定2004年8月29日的书面凭条,实属为遗嘱,缺乏事实依据,认定事实不清,判断错误。
1、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所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张xx提供的书面凭条从其形式上看,并不符合遗嘱的形式,首先从整篇内容的上下文来看,没有体现出本人死后将房屋留给被上诉人张xx的字样,在整个的凭条最上方没有写明是遗嘱,不能体现是对自己死后财产的处分,这不符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乔xx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遗嘱是明白的。如果其真有书立遗嘱的意愿,不会在凭条上任何关于遗嘱的字样都没有。一审法院根据什么认为这是乔xx对自己死后财产的处理,而不是其生前对其财产的一个说明材料。一审法院曲解了凭条内容的字面意思,对其进行了扩大解释,上诉人认为应当从该凭条的字面意思对其进行金石不应进行任何的推理或扩大解释,在未涉及任何死亡去世字样的情况下,何以认定其是遗嘱。其次虽有两位证人出庭,但是其中一位并非是当时凭条书写时的签字人,而且这两个人都与被上诉人张xx系朋友关系,其中一位证人李xx表示该凭条乔xx写好后一直保存在其手中,显然是违背常理的,首先李xx是张xx的朋友,与乔xx的关系不是特别的亲密。如果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遗嘱,乔xx为什么不亲手交给张xx。另外,另一位在凭证上签字的杨xx已去世,其签字的真实性也无法核实。在这样一份存在诸多疑问的凭条上,法院据何认定是遗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做出的遗嘱的认定证据不充分。最后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从文字内容上无法体现是遗嘱,其中一个见证人已死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推定遗嘱成立的情况下,要求上诉人举证证明签字非乔xx本人所写,否则遗嘱即成立的逻辑,显然是违反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加大了上诉人举证责任。一审法院严重性违背事实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从整篇凭条中所述内容看,正文与签名及落款的日期不是一个人的笔迹,对于这三项是否是同一人书写应当能够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未予鉴定,推定凭条为遗嘱,显然是事实不清的,滥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对于凭条的性质重新进行认定,以维持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请问二审会怎么判 是维持原判还是重审 还是改判那!还有赢得机会吗 !遗嘱在我父亲那我是被告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zhangh……(北京-丰台区)
提问时间:2015-08-17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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