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集体所有制房产(没过户),职工去世了,妻子子女是否有继承
您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欢迎来电免费咨询。
你好,要看房屋具体的情况
一、计划经济年代公有房(单位、国家}分配给本单位人员,是福利待遇,具有人身属性。发给房证(不是产权证),一般是公有房屋承租证(使用证),不能转租,单位可以决定房屋的使用或者收回,如果调离本单位或者不在房内居住,单位有权收回。实行房改以后(2000年),福利分房是单位职工劳动报酬所得的一种分配形式,单位不可以说收回就收回。
二、《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三、如果贴中所说妻子和子女继续占有争议房,单位在不解决死去职工房特的情况下,收回房屋是欠妥的。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工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