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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一个17岁男孩,在南京某公司做门卫,2010年7月11日因领导要求驱赶在公司门口卖菜的,在拉扯过程中,对方颠倒在地,当时没起来,公司担心出事,随即打120送医院,查无受伤,当即自己回家,大概十天以后通知小孩说肋骨断三根,江宁区一法官说是故意伤害罪,至少判三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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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WANGTA……(江苏)
提问时间:2011-05-07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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