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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盗窃成立
关于是否盗窃成立 总包把打桩工程承包给甲,甲与总包合同规定甲不能在中途施工过程中卖出钢筋,钢筋由总包提供 甲把其中一部分钢筋加工工程分包给乙,口头协议,钢筋材料自负盈亏,节余归乙,按定额供应不够由乙出钱购买, 乙又把钢筋加工工程承包给了丙,丙在中途施工过程中把节余的钢筋卖出了一部分,大约为13万元,用于支付人工工资, 总包报案,说在盗卖钢筋查到丙,那么请问丙是否盗窃罪成立,如果成立该怎么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uK3209(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1-05-06 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