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薪留职等各项问题
主张不了
比较难
1、自2008年1月1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自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已支付的扣除);
2、可以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关于经济补偿金,首先,可主张自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共两个月工资;其次,关于“停薪留职”的约定,应认定其有效,但性质不好界定,毕竟“停薪留职”已成历史;再次,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要求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才能主张。
最后,请把握仲裁时效问题!
一家之言,敬请批评指正!谢谢!
河南洛阳康智勇律师